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校園交通和消防安全*️⃣,預防和減少校園交通👨🏿🏭、消防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高等摩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上海市交通𓀜、消防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摩鑫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摩鑫娱乐行駛和停放的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電動摩托車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渠道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電動車輛,參照電動自行車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摩鑫各職能摩鑫平台工作職責如下:
(一)黨委保衛部(處)牽頭負責校園電動自行車的統籌管理工作:負責電動自行車停車位的規劃和建設🏒;負責電動自行車公共充電場所的消防、技防建設和日常檢查;負責對違規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進行處理等👩🏿🏫。
(二)後勤服務中心負責全校電動自行車公共充電樁的建設與維護;負責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生活園區(宿舍樓內)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查處工作;協助摩鑫平台負責教學樓、辦公樓及摩鑫其他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的停放監督管理與違規停放、充電的檢查和查處工作。
(三)黨委教師工作部(人事處)負責協助做好全校教職工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協同後勤等相關摩鑫平台做好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摩鑫公共樓宇的查處工作;做好對教職工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處理違規行為。 (四)黨委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協助做好全校學生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協同後勤等相關摩鑫平台做好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學生宿舍的查處工作;做好對學生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照《摩鑫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違規行為👂💼。
(五)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做好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禁止進入實驗室的管理和巡查,督促指導學院對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違規進入實驗室的檢查工作🥯;負責實驗室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等🫦。
(六)各二級單位和摩鑫平台負責本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及所聘第三方服務人員電動自行車的統籌管理🛋;負責本單位所在建築物及周邊電動自行車的規範停放管理;負責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本單位所在建築物的自查自糾,包括禁止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進入大樓🙆,禁止在大樓內充電等。
第三章 行駛管理
第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校園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校園交通安全相關規定;
(二)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三)通過校門和禁止騎行標誌的斜坡路段時,應下車推行;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禮讓行人;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校內行駛不得載人。
第六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校園道路行駛,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相關法律安全行駛,不得有以下危險行為:
(一)超速行駛;
(二)並排占道行駛;
(三)不按道行駛或逆向行駛;
(四)S型線路行駛🚄;
(五)違規載人或超載行駛;
(六)佩戴耳機行駛;
(七)行駛過程中接聽手機🧑🏻🦽➡️;
(八)其他存在安全風險的駕駛行為。
第七條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進入校園及在校內行駛👸🏼: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車況安全的;
(三)裝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險品的;
(四)其他不符合上海市有關規定上路的電動自行車。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行為🚣🏿♂️。一經發現🫱🏿,交由相關單位嚴肅處理,不服從校內管理者交由相關執法摩鑫平台進行處理。
第九條 所有進出校園的電動自行車須自覺接受摩鑫相關管理摩鑫平台的檢查和管理,管理摩鑫平台有權對所有進出校園及在校內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製止違規電動自行車進出校園。
第四章 停放和充電管理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地由摩鑫統一規劃和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摩鑫劃定的車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設施等占用車位,應愛護停放場地內的所有設施👨🏿⚖️、裝置以及其他車輛,因過失導致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應按劃定區域有序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公共走廊🙅🏼♀️、禁停路段、人行斑馬線、草坪等禁停區域停放,不得影響校園交通秩序和其他車輛停放。對於違規停放的電動自行車🎽🐫,摩鑫相關管理摩鑫平台有權進行鎖車或清理🧑🍼。
第十二條 嚴禁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在辦公樓、學生宿舍🗳、實驗樓、教學樓💂🏽、住宅樓、圖書館、學生食堂等建築物內存放及充電。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須在公共充電樁集中充電👊🏿,禁止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或蓄電池充電。
第十四條 長期不用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應及時處理出校🗞🚣♂️,不得在校園內停放。長期無人使用的僵屍電動自行車,摩鑫相關管理摩鑫平台有權進行處置。經公示後🐦⬛,無人認領的電動自行車將統一進行清理🙍🏼。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具有以下違規情形之一的🦸🏿♀️,摩鑫有權采取包括鎖車、沒收違規充電設備📉、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移交有關摩鑫平台處理等措施⏯:
(一)將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帶進建築物內進行存放或充電的;
(二)不服從保衛執勤人員管理強闖校門的;
(三)因違規充電引發消防安全事故的🆒;
(四)有違反摩鑫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上述第十五條行為之一的,摩鑫分別不同違規主體進行相應處分:
(一)教職工第一次違規,對車輛進行鎖車處以口頭警告、並通報所在摩鑫平台💪🏽,解鎖時須由違規人提交書面保證書;第二次違規👩🏻🦽➡️🦁,當年度暫停職稱評定並取消評獎評優資格👨🏿🏭;對所在學院(摩鑫平台)扣除下一年度下達績效額10000元/人次;造成安全事故及重大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進行處分;
(二)學生第一次違規,對車輛進行鎖車給予警告,解鎖時須由違規人提交書面保證書,並由所在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和出具處理結果🧎♀️✹;第二次違規將通報到相關學院和學生處,依《摩鑫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外聘第三方服務人員第一次違規💠,通報到相關聘任單位和摩鑫平台,對車輛進行鎖車給予警告,解鎖時須由違規人提交書面保證書🦹🏼♂️;第二次違規由聘任單位和摩鑫平台責成第三方公司對違規人員處以罰款👵🏻、降薪🗻、解聘等處分🤞🏿。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違規使用電動自行車🧝🏻,導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移交有關摩鑫平台處理,摩鑫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摩鑫平台依相關規定按學年度記錄並統計各二級單位和摩鑫平台的電動自行車違規情況和次數,直接納入學院(摩鑫平台)行政考核。
第十八條 超標電動自行車等“五類車”,摩鑫相關管理摩鑫平台有權進行管製📔,並聯系相關執法摩鑫平台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全校師生員工共同監管,對於電動自行車違規行為,師生員工可向黨委保衛部(處)進行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保衛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